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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创建时间: 2019-01-29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惩!用法律的利剑惩治不良商贩,“保卫我们的餐桌、捍卫舌尖上的安全”是法律不可推卸的责任!下面我们来看看哪些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

  一、哪些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多方面的,其中生产者、销售者为了最求利益,这是最根本的原因。而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有渎职、失职行为也是重要因素。

  以上就是关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认定的介绍。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有渎职、失职行为也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要先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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